参赛选手在极限运动比赛中受伤或发生意外,责任由谁来承担?
在一些高危活动前签署的所谓“生死状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极限运动赛事是否适用“自甘风险”条款?
针对这些问题,日前央视网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程屹律师,程律师表示,极限运动赛事虽适用法律条款中的自甘风险,但是并不排除活动组织者、经营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,若发生意外,与整体活动有关的相关负责人要承担侵权责任;部分活动让参与者签署的“生死状”在法律上也不会被认定具有效力。
《新闻+》记者:参赛选手若在极限运动比赛中受伤,责任由谁来承担?
程屹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即便组织活动的风险较高,但因为活动是由主办方组织而成,又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,场所的经营管理者、活动的组织者,仍然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在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时出现瑕疵或重大缺陷,使参与者或者场所里出现的其他人受到人身损害,场所的经营管理者、方案的制定者、整个活动的运营者,要承担侵权责任。
如果是在场所内发生了损害事故,但事故并不是活动本身造成的,而是因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、其他人的过错行为造成,这时也要查明活动的组织者、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是不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。尽到义务的,由第三人承担责任;没有尽到义务的,要对没有尽到义务的情况进行分析。
如果损害和场所经营者等人员的行为有一定程度的关联,那么,他们要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。如果赔偿责任尽到之后,经营者、管理者觉得应该是第三人承担责任,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追偿,但是不能因为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,就直接让受害人去向第三人追责。
《新闻+》记者:一些极限运动赛事在开始前让参与者签署“生死状”,这种文件在法律上有效吗?
程屹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,这种单方拟定的协议叫作格式条款,这种格式条款里并不是什么内容都可以约定,类似于这种加重对方责任、免除自己责任的都是无效条款。活动中让参赛人员签署“生死状”,免除自己对于活动的组织义务是不可能的,这种合同通常来说在法律上也不会被认定具有效力,很难产生效果。
《新闻+》记者:极限运动赛事是否适用“自甘风险”?
程屹:自甘风险是《民法典》里新增的条款,意思是当我们自发参加一些具有风险性的活动时,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,这时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参加者本身要承担损失。这里提到的风险性活动通常指的是体育活动,而一些更加危险的极限运动和特殊活动也包含在内。
这样一来,参与体育活动的每一个人都需要为自身的健康负责,不能随意追究别人的责任,这是自甘风险条款立法的原意。但是自甘风险并不排除活动组织者、经营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另外,自甘风险没有对年龄作区分。年龄主要是和自己对于参加活动的判断范围有关。如果是未成年人参与,父母作为监护人要替未成年人考虑好活动的范围,而成年人要自己做好范围判断。
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,不代表本站立场。转载请点击版权声明。
关注下方极限时间公众号,获取更多精彩内容。
极限时间 - 发现更好的你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