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体育仲裁法庭(CAS)近日宣布,中国游泳名将孙杨因为未能遵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(WADA)的规定,破坏反兴奋剂取样,将被禁赛八年。
2018年9月4日,国际泳联(FINA)授权的样本采集机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(IDTM)对孙杨进行赛外检查,孙杨认为采样人员未经专业培训、不具备法定资质,拒绝配合。国际泳联随后认定孙杨未违规,WADA不满国际泳联裁决,于2019年3月向CAS上诉。
是什么让CAS这次作出了顶格八年的判罚?这次判罚是否公正?
孙杨方和作为起诉方的WADA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,对于检测人员资质的认定标准不同。孙杨方援引ISTI (《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》)认为,采样人员不但需要有检测机构的授权书,主检官还需出示个人身份补充文件,而每一位采样人员都需要授权书;WADA方则认为,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,只需出示一份授权书。
在庭审中,孙杨方比较吃亏的一点在于,他所依据的ISTI,正是由WADA官员参与编撰的,而WADA官员以规则制定者的身份出庭证明,当晚采样人员的资质文件合规,因为孙杨援引的是最佳操作而非必须操作,并强调孙杨方援引的是指南性质的文件,而非强制效力的文件。
与此同时,孙杨方的另一个主张也未被接受,他强调中国反兴奋剂药检需要每位采样人员都具备授权资质,但仲裁庭认为中国的执行标准可能高于国际规定,而这次事件的发生场合只需适用ISTI即可。
WADA方面给出的信息,则对孙杨更为不利。一方面,WADA证明IDTM从1995年开始代表国际泳联对运动员采样1.9万次,出具的全部是和本案一样的授权文件,仅在2018年就有超过3000次;另一方面,孙杨接受过60次与本次相同授权文件的药检,提出质疑的却只有这一次。
孙杨一方对规则含义与适用范围的“理解偏差”,还不是他在本案中最大的软肋。他处理分歧时的具体行为才是最致命的。
首先,按照反兴奋剂领域通行的规则,如果运动员对兴奋剂取样有不同意见,可以在配合取样的同时发表异议并被记录在案。然而孙杨一方却使用了相对更为偏激的方法阻止采样人员取走血样,涉嫌诉诸暴力,这种具象化的行为,增加了他违规的程度。
运动员只能异议不能拒绝的规则,和之前解释ISTI规则一样,起诉方WADA同样还是规则的制定者。这是孙杨很无奈的一点。但孙杨违反规则,最终结果却是亲痛仇笑,令自己在法庭上处于更为弱势的一方。
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,孙杨当晚对取样人员资质的质疑,未必是站在规则的维度(毕竟他此前已经面对过数十次相同的资质文件),而是受到私人情绪的影响——当晚的取样人员之一和他过去就曾发生过龃龉。
孙杨的情绪控制和对规则的忽视,一直都是隐患,他曾经在交通肇事后上前理论,只知道在事故中无责任,浑然忘记自己压根没有驾照,就是一个最鲜明的注脚。
除了对规则的理解偏差、个人情绪的控制失败之外,孙杨对团队工作人员的信赖也导致了今日的结果。他向队医、向母亲、向更高级别的领导咨询,均得到了“可以抗检”的回应,全程居然没有一个人去花时间想一想,如果他们对规则的理解错了怎么办?有没有比暴力更好的应对方法?
如果当时只是异议,甚至,只要没有涉嫌采取暴力,一切都还有回旋的余地。
更令人扼腕的是,孙杨被定格处罚,很大程度上缘于他在2014年有违禁的“前科”,而那一次同样是团队乃至有关部门对规则的忽视所致。
孙杨在2014年5月的全国游泳锦标赛上被查出服用违禁药品曲美他嗪,但仅通过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国内禁赛了3个月。
一方面,曲美他嗪是当年国际新列入兴奋剂列表的,然而国内的药品目录却没有及时更新,导致孙杨仍然将之作为治疗心脏的药物;
另一方面,国内反兴奋剂中心和中国游泳协会,没有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,在发现违禁案例的20天内上报,而是在事发半年后才上报。
孙杨的那次尿检阳性原本有比较充足的理由,三个月的禁赛期虽是轻判也合乎程序,但有关方面出于各种考量,延迟半年才上报,授WADA以柄,造成比尿检阳性本身更负面的国际社会影响。孙杨也就此开始受到排挤。
不可否认,WADA既是原告,也是规则的制定者,拥有规则的解释权——即便现行规则并不尽然合理,从这个角度来看,对孙杨也许不甚公平,也引发了外界关于“迫害”孙杨的质疑。但是,仅从法律层面上,这个结果是站得住脚的,孙杨和他的团队为长期以来、多次的对通行规则的轻视付出了代价。
如何保护好自己的运动员?不光是身体健康层面,更是在法律法规层面,运动员都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。孙杨的遭遇,值得整个中国体育界好好反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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